关系你我生活!这些新规11月起施行→
11月将至
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即将施行
涉及食品、药品、医保等方面
一起来了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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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大对个体工商户
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
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,《条例》规定:
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,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。
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、摊派;不得诱导、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。
★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。
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》规定,从11月1日起,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。
《公告》指出:
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、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
★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。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
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(2022版)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,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》同时废止。
《通则(2022版)》规定,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,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,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、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,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,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。
食品生产经营企业
需配备食品安全员
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规定》要求:
★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,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。
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、培训、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
新版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》11月1日起施行。
按照新版《办法》规定:
★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,药品生产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、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。
★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,对实施一级、二级召回的,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,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。
三项国家标准
保障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
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小学数字教材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,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。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为《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》《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》《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》,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,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,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,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。
来源:央视新闻、新华社客户端
编辑:袁玉柱
校检:司从建
审核:朱素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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